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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565-1号

刘福歧与卓晓龙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歧,卓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歧,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纺西村。被执行人卓晓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刘福歧与卓晓龙身体权一案,执行标的为24985.80元(含申请执行费27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卓晓龙银行存款24985.80元,使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