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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493号

陈展、刘芹与周水生、周秧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展,刘芹,周水生,周秧妹,周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493号

原告:陈展,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刘芹,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周水生,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被告:周秧妹,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被告:周建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原告陈展、刘芹诉被告周水生、周秧妹、周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展、刘芹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展、刘芹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颂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