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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241号

张仁发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仁发,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241号原告张仁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张仁发诉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购买商品购货款人民币2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张仁发于2016年8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仁发所提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