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韩木亮,农民。
被执行人:郁道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郁道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5日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郁道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400元的冻结,将该51400元扣划至明光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