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350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连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凤,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熊水良,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熊良秀,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诉被告周凤、熊水良、熊良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水良、熊良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撤回对被告熊水良、熊良秀的起诉。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