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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611号

陈永才与杜清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才,杜清伟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611号

原告:陈永才,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新疆伊宁市天山街5巷36号。

被告:杜清伟,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伊宁市解放路四巷亮亮平价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才诉被告杜清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