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林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兴,男,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高玉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洪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洪龙在林口县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高玉明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王哲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李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