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531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3634XB。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洁,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叶洪秀,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进,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洪秀、黄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归还原告欠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洪秀、黄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洪秀、黄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应退还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周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