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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899号

张舍孩与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舍孩,张樱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899号

原告:张舍孩,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樱锏,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舍孩与被告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张舍孩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舍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张舍孩负担。

审 判 长  乔 艳

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