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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84号

邹淑勤、马俊等与马景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淑勤,马俊,马红丽,马景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84号

原告:邹淑勤,女,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马俊,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马红丽,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范秀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景宾,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勤、马俊、马红丽诉被告马景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