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84号
原告:邹淑勤,女,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马俊,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马红丽,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范秀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景宾,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勤、马俊、马红丽诉被告马景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