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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128号

梅四清与陈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四清,陈安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梅四清,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陈安祥,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四清与被执行人陈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六个月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安祥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安祥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723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胜利

代理

审判员  刘观方

代理

审判员  邵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周附:该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