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肖建华,男,住常宁市。常宁珠江村镇银行申请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宁珠江村镇银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