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1011号原告张云霞,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被告长治市流行前线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锡孝,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长治市英雄中路3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诉被告长治市流行前线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张云霞承担。
审判长 杨 磊
审判员 李小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