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89号
原告:王利飞,农民。
被告:杨泽军,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飞与被告杨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飞撤回对被告杨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飞负担。
审判员 胡瑞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玉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