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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700号之一

卢美月、张珍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美月,张珍英,张桂英,张安新,李灿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美月,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张珍英,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安新,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灿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卢美月、张珍英、张桂英、张安新申请执行李灿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灿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149596元及案件受理费195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灿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灿新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张公岭分理处的62×××76账户,直至冻足人民币1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