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49号原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永,董事长。被告朱国伟,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国伟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国伟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