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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526号

张发禄与刘宗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发禄,刘宗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526号原告张发禄。被告刘宗原。本院受理原告张发禄与被告刘宗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离家外出,无法联系,等其回来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发禄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忠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