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526号原告张发禄。被告刘宗原。本院受理原告张发禄与被告刘宗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离家外出,无法联系,等其回来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发禄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忠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