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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571号

张志永与候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永,候玉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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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71号申请执行���:张志永,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候玉民,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张志永与候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志永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候玉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