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10号之二本院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对原告刘科文诉被告李宗寿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武装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甘06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甘06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一行和第十一行中“58882.84元”补正为“64830.60元”。
审判长 李智琴
审判员 吴运学
审判员 王仁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