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3民初1497号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497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曹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