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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96号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凯、赵清、洪长清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清,赵凯,洪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清被执行人赵凯被执行人洪长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凯、赵清、洪长清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喜坤、邢春丽、孟凡全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7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全

审判员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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