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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

李晓波与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效波,孙苗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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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

申请人:李效波,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苗苗,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申请人李效波与被申请人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效波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的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效波以其名下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效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明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