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147号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玮,农民。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抗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