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490号
原告:岳阳通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967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道平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通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967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王道平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