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753号原告门丽君,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门丽君诉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丽君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8元,由原告门丽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小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