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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136号

田步峰与秦东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步峰,秦东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136号原告田步峰,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杜芳胜,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秦东妮,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步峰与被告秦东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步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田步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步峰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昕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