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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083号

刘婧忱与戴刘华、戴声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婧忱,戴刘华,戴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083号

原告:刘婧忱。。

法定代理人:刘飞(系刘婧忱之父)。

委托代理人:卢淑香,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刘华,

被告:戴声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段金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婧忱与被告戴刘华、戴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婧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婧忱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婧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刘婧忱承担。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