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000号
原告:徐明华,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涂山路4号A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05209727。
法定代表人:沈建波,职务不详。
原告徐明华与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左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朝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