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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149号

张泽福与被执行人薛宝库,刘亚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泽福,薛宝库,刘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泽福,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薛宝库,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亚杰,女,1967年9月7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福与被执行人薛宝库,刘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宝库,刘亚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