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787号
原告:彭涛,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鹿鑫,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鹿鑫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0181010**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鹿鑫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鹿鑫所有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0181010**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