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该行职工。被告王明华。被告王正东。被告王正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潘炳浩
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