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民初64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王明华、王正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该行职工。被告王明华。被告王正东。被告王正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明华、王正东、王正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潘炳浩

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