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119号原告赵藕凤,女,1975年1月生,汉族。被告马飞,男,1989年6月生,汉族。被告俞金花,女,1974年8月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藕凤诉被告马飞、俞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赵藕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藕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赵藕凤负担。
审 判 员 童清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周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