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2774号原告汪晶。被告苏州淘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字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汪晶诉被告苏州淘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淘味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王国辉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啟洲、
人民陪审员陈治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晶诉称:2015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设在天猫商城的淘味道专营店购买了104盒天阳天老妈土鸡汤,原告收货后发现其配料表显示该汤添加了中药材党参,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被告销售的天阳天老妈土鸡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赔偿货款损失821.20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212元。原告汪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订单详情截图、购物发票、商品实物照片。证明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购买天阳天老妈土鸡汤商品的事实。证据二:《中国药典》截图、国家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的申诉举报回函、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天阳天老妈土鸡汤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核,原告汪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原告汪晶在天猫网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经营的淘味道专营店购买了天阳天老妈土鸡汤(参杞炖鸡)104盒,共计价款821.20元。天阳天老妈土鸡汤的商品标识上,写明其配料中含有党参。党参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卫监督(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说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为此,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对天阳天老妈土鸡汤的生产者遵义天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苏州淘味道公司作为天阳天老妈土鸡汤的销售者,也于2016年4月受到了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销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商品,原告汪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后,其作为消费者,要求被告苏州淘味道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商品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淘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汪晶返还购物款人民币821.20元;
二、被告苏州淘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汪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212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州淘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辉
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