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然,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蔡军,男,约45岁,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发然申请执行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蔡军偿还张发然11177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案件执行费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启军
审判员 夏显波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