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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329号

孙秀维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秀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29号

原告:孙秀维。

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

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2栋9楼B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维诉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维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孙秀维承担。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