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29号
原告:孙秀维。
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
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2栋9楼B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维诉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维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孙秀维承担。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