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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09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091号

原告:张某某,1965年3月27日生,住平泉县。

被告:杜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瑞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