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5711号

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游伟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游伟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711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3289375-6。

法定代表人:石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游伟香,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伟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