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01号
原告:廖林英,女。
被告:刘熙,男。
原告廖林英与被告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廖林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林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勇
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
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