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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701号

廖林英与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林英,刘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01号

原告:廖林英,女。

被告:刘熙,男。

原告廖林英与被告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廖林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林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勇

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

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