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11号
原告:郎一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一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一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由原告郎一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利群
审 判 员 朱 璘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