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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111号

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郎一君,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11号

原告:郎一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一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一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由原告郎一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利群

审 判 员  朱 璘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