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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波,曾自力,曾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自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敏,女,1974年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偿还申请人刘海波借款本息共计11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自力、曾敏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爱宝

审判员  崔益沙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