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827号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水明,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运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运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