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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630号

杜永祥与李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永祥,李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630号

原告:杜永祥。

被告:李正峰。

原告杜永祥与被告李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正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被告李正峰向原告杜永祥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后,被告李正峰归还了本金2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正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杜永祥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最高不超过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正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欣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