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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547号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黄福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黄福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547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379-3。负责人桑子露,该公司执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骆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福伦。本院在审理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黄福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