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909号原告眭召金。被告马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眭召金与被告马士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召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眭召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