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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443号

穆文成与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穆文成,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43号

原告:穆文成,

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吉祥。

原告穆文成与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穆文成负担。保全费2520元,退给原告穆文成。

审 判 长  宋伟键

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

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