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43号
原告:穆文成,
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吉祥。
原告穆文成与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千震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穆文成负担。保全费2520元,退给原告穆文成。
审 判 长 宋伟键
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
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