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从从,个体户。
被执行人:王恩厚,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从从与被执行人王恩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强
审 判 员 刘庆峰
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