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303号
申请人:谢万海,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汪进毅,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
申请人:程海,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
申请人:陈顺青,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
申请人:张恒兴,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
申请人:程翠,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人谢万海与被申请人程海、陈顺青、张恒兴、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万海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海、陈顺青、张恒兴、程翠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谢万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海、陈顺青、张恒兴、程翠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程海、陈顺青、张恒兴、程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