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2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张邦群,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331X。
被执行人: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李香凤。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36632元给申请执行人张邦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9元,共计370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凤山
审判员 叶贤斌
审判员 游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