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10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6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