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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385号

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385号原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明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